厦门小作坊许可证适合哪些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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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4-19 08:00

详细介绍-

第七条对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食品品种目录由设区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即食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保健食品,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第八条对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得申请登记。不涉及禁止生产加工且列入小作坊食品目录的,应按照小作坊食品目录的食品种类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以及排水系统,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卫生和排水通畅,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规定;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    (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加工人员和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登记。提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二)设备布局图和工艺流程图;   (三)涵盖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人员健康管理、不合格食品处置等管理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清单。   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申请人应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对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对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应自告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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