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组对粉尘处理用布袋除尘器的排风管道进行回复
- 供应商
- 山东天凯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认证
- 报价
- ¥6000.00元每台
- 天凯立
- 7
- 按要求
- 8
- 山东
- 9
- 联系电话
- 0531 - 83386618
- 手机号
- 1859525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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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3260851@qq.com
- 联系人
- 潘恩锋
- 所在地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城东工业园古月路中段青野建筑安装公司北院
- 更新时间
- 2019-05-09 09:32
在项目环评、监测过程中,我们常遇到如石英砂加工、建筑石料加工、选矿等项目,其原料破碎、筛分等环节产生的粉尘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直接排入大气。
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鉴于上述项目生产工艺及布袋除尘器实际特点,是否可不建排气筒,若必须建排气筒是否可低于15米要求,恳请对这类情况在标准使用上给予说明,以便日常监管。
回复:
《粉尘布袋除尘器是否设置排气筒问题》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对污染源排气筒高度、排放速率和执行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项目环评、监测均应严格执行相关要求。2.按照从严控制无组织排放的原则,石英砂加工、建筑石料加工、选矿等项目可收集的生产废气经净化后应由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须同时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评的要求,一般不低于15米。